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故意,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重点核实: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及共谋情况;关于违法性认识,仅需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即可,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经过、结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主观故意存在辩解时,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是否获取授权材料、是否与获取授权的相关人员有合法商业合作关系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推定为明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44.html
此外,还需要审查是否有在先使用权、“撤三” 抗辩、平行进口、走私商品换权利人商标等情形。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在先使用权抗辩的,应当重点围绕商标的注册、使用、影响等事实进行重点审查。对于提出平行进口、走私商品更换权利人商标的,也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线索,核实属实的,不认为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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