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以假冒注册商标共犯论处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时,应重点收集和提取能够证明其明知他人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并为其提供资金等帮助行为的证据,查清各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有主从犯等。
对于在单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中,纯粹执行领导或雇主指派参与实施犯罪,但是从业时间短暂,层级较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提出不明知辩解的,需要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实际参与程度、同案犯或其他证人言词证据等,综合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
行为人没有直接参与制假活动,如纯粹做饭、打扫卫生,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该关联事项与制假活动之间的关系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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