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9.html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
-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 2005 年 12 月 29 日所作的立法解释,“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目前,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几种其他发票也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主要是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运输发票以及海关出具的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还有征课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所开具的发票也可以作为出口退税的凭证。随着税收征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今后还可能会出现其他具有抵扣税款或者退税功能的专用发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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