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客观特征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形。

一、四种虚开行为的具体界定

  1. 为他人虚开:指行为人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所持有的上述发票,采用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这里规定的 “他人”,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包括个人。
  2. 为自己虚开:指利用自己所持有的上述发票,虚开以后自己使用,如进行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发票的行为。
  4. 介绍他人虚开:指在虚开上述发票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犯罪行为。

二、“虚开” 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1994 年《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开具(如改变客户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
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真实情况。其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

三、实践中 “虚开” 的认定情形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1. 没有实际业务,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 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3. 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4. 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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