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税必须提供海关盖有 “验讫章” 的产品出口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和银行的出口结汇单。税务机关正是根据上述有关凭证、单据,依法对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53.html
其中,“假报出口” 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合同、有关单据、凭证等手段,假报出口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 是指除了 “假报出口” 以外的所有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采取的欺骗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53.html
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04 条第 1 款规定的 “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53.html
- 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 将未纳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 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 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 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的;
- 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 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 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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