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的认定

相同商标的认定

《刑法》第 213 条规定的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 213 条规定的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 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6. 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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