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于对方依约交付款项的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积极履约行为,对对方给付的款物进行不正当的使用,没有将收到的货款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投入相关领域,而是进行肆意挥霍,甚至投入高风险或投机领域中,也可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孙某某合同诈骗一案,秦某某与孙某某是多年的朋友。秦某某生意做得挺大,忙不过来,孙某某提出要求秦某某给他提供资金,由孙某某经营,每月给秦某某分利润。后双方签订合作经营煤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秦某某出资 800 万元交给孙某某经营煤炭,每月孙某某付给秦某某利润 36 万元。协议签订后,孙某某分 3 次收到 800 万元资金后,将其中 95 万元用于归还所在其他公司的贷款,将其中的 90 万元借给刘某某用于炒股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79.html
至案发,孙某某给付秦某某 57.5 万元,给付秦某某之子 100 万元,其余 642.5 万元至案发前尚未归还。孙某某在收到秦某某给付的款项后,只将一部分用于煤炭经营,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对于款项的使用极不负责,用于出借他人、归还自己的贷款,甚至进行风险性很大的股票投资活动。因此,其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取得款物且挥霍货款的行为,也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79.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7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