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

行为定性

对于行为人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所设立或者实际控制公司、企业名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入罪标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05 条的规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 “空壳公司” 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不影响认定犯罪。主要考虑:
  1.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
  2. “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宜以《刑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作为受票方的实体企业。该刑事政策是司法机关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对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所实施的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虚开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
  3. “空壳公司” 虚开违法犯罪猖獗,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对于 “空壳公司” 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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