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和抵扣两个环节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核查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与销项税额证据,应调取的证据包括:
- 已入账和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 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 其他票据、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凭证等;
- 购买方基本情况、与行为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货物价款及数量、付款情况、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销售资料、合同等。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销售货物的实际数额。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应调取的证据包括:
- 已作进项抵扣、未作进项抵扣和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取得的伪造、变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未按税法规定获取的普通发票或其他票据;
- 售货方基本情况、与行为人的业务往来情况、货物价款及数量、付款情况、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关销售资料、合同等。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合法抵扣的实际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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