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核心税种相关证据外,还需收集以下几类证据,以全面证明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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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缴纳税款的核心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需明确逃避缴纳税款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逃税数额及情节,并与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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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逃税的专属证据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业务合同(协议)、应扣缴税款明细清单、扣税项目表等,直接证明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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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流转辅助证据涵盖原材料及商品、生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清单等,通过核实货物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间接印证应税业务的实际发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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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流向追踪证据调查行为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动情况,需与货物购销、提供劳务等业务记录相互印证,以确认应税行为的实际规模。重点排查隐匿的银行账户、其他账户(包括个人账户)中流动的账外经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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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证据包括会议记录、相关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等,可从侧面佐证逃税意图或行为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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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真实性鉴定证据通过文检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账簿、记账凭证、业务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是否存在擅自销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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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证据依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是否存在隐匿、销毁证据的事实,同时注意提取相关物证、书证作为直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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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义务履行情况证据由税务部门出具审计鉴定意见,明确行为人的纳税期间、应纳税额、已纳税额、申报税额、逃避缴纳税额,以及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等关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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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历史证据收集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处罚听证告知书、税务复议决定书、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补缴税款及罚款收据等文书,证明行为人是否因逃税被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或是否存在 “被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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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历史证据若行为人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需收集对应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其主观恶性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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