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明知前述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办案中应当高度重视审查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商业秘密的 “三性” 展开深入细致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77.html
第一,关于非公知性,要注意审查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属于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注意排除下列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1)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5)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性质的,也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在审查时,不能因为商业秘密的组成部分是公知信息就一律认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仍要进行整体的、实质的判断,审查涉案信息在被犯罪侵害时是否仍具备非公知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77.html
第二,关于价值性,要从现实的和潜在的市场价值两方面判断。注意审查证明商业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入研发成本、支付商业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审查反映权利人实施该商业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簿、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商业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审查反映该商业秘密是否具有避免后来人走弯路、节约研发成本等潜在价值的证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77.html
第三,关于保密性,注意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保密措施的程度是否达到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程度,并注意审查该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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