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是指首次将声音、影像进行录制,并依法律规定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录制者必须是第一个或首次录制声音或图像,并为这种录制活动负责的人;二是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需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录音录像制作者也并不简单等同于录音师、录像师,在一定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可能由录音录像师所属的单位或组织享有和行使。
证明录音录像制作者身份及权利归属的证据包括:录音录像制品原件、合法出版物、版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权利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可以据以认定权利归属的证明文件,如授权书等。
- 确定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包括 “没有得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伪造、涂改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文件”“超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范围” 与 “行为人持有的授权许可已过期” 四种情形。
具体应当审查的证据,可参考前述中对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据” 审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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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实施了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的证据:相关证据的审查可参考对 “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行为的证据审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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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侵权对象 “录音录像” 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录音录像” 既不同于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复制品,而仅仅是录音录像本身;也不同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可以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和表演机械录制后,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制作而成,如将授课内容、舞台表演等录制成录像制品。而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往往包含导演、摄制者等相关人员的艺术性创造在内。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摄制过程中是否包含创造性。
审查工作可参照前述 “证明侵权行为已达到入罪标准的证据” 中的有关分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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