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特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或气态废物运输入境,情节严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走私废物罪具有单向性,只有将境外废物非法运输入境的行为,才以走私废物罪处理,运输废物出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包括非法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运输入境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非法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运输入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155 条、第 156 条规定,以下三类行为以走私废物论处:
-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入境的废物的行为;
-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 与走私废物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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