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废物的进境监管制度。2020 年 4 月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3 条、第 24 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020 年 11 月 24 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罪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其中走私固体废物最为典型。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以及危险废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16.html
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4 条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属于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弹头、弹壳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 “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 或者 “废物”,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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