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该专利是他人的,且该专利尚未超过保护期限范围,在未取得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该专利号或者使用伪造的专利证书。
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的,即使客观上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68.html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目的,以及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后果持 “希望” 还是 “放任” 态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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