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证据审查

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数据

  1.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2. 若涉及网络销售,应提取网店销售记录、网店商品及价格截图,并需通过勘验检查笔录说明提取过程,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固定证据。
  3. 如系网络销售,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时提取硬盘、服务器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销售单价、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及非法获利数额。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5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375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