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追诉标准

依照《刑法》第 205 条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根据 202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56 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1.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 205 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05 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针对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未对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认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考虑,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毕竟有所不同,两罪存在一定区别,定罪量刑标准能否完全等同,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1. 关于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两种情形:

  • 第一种情形:由于行为人为他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为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计算。
  • 第二种情形: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有证据证明虚开的销项确实小于他人为其虚开进项的情况,也应以较大的进项数额认定为虚开数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的危险性,刑法规定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一种。

因此,对于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又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应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而不将虚开的进项和销项累计计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1. 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的认定

    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应当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计算,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

根据《刑法》第 205 条第 2 款之规定,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必须计算以下几种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受票单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案发以后至侦查终结以前追回的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其中,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1.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

    达到《刑法》第 205 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的犯罪分子,不论是否构成共犯,均应当对同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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