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对鉴定意见和书证的审查

对鉴定意见和书证的审查

有关国家机关等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和书证,虽非唯一证据,却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每一个可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必然触犯特定行业国家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然对应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在审查判断涉本行业经济活动的经营性与违法性时,比司法机关更专业、更权威,其出具的书证和鉴定意见证明力较高,对查明案件具有重要证明作用。因此,审查时既要重视,也要慎重,具体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审查出证单位的资质与职权需确认出证单位是否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相应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职责与职权。这是准确认定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和书证是否具备证据能力、证明力大小的重要前提。
  2. 对鉴定意见和书证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权威部门出具的书证和鉴定意见,必须对其结论意见、工作方法、论证过程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要将其与言词证据、物证特征进行印证,注意排除证据中依据不充分的推断性意见,以及意图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大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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