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属于 “情节严重” 的最主要标准。办案过程中,常会遇到非法经营者账目混乱、账目被销毁或根本没有账目的情况,这给准确认定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造成了困难。在审查无账目及相关书证的非法经营案件数额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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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已售出且未找到买家的情形若有证据能证明上游收购行为(如上游卖方的言词证据、书证等),且这些证据可证实收购物品的数量、价格、总体金额,再结合犯罪嫌疑人关于销售行为的言词证据,可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综合认定经营数额。需特别注意,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无罪辩解部分(如购入物品后有部分自用或赠送他人、未用于出售),若无证据予以否定,相应部分一般不能计入经营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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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物证、书证,仅依靠言词证据认定数额的情形需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的稳定性与一致性,同时审查其供述与证人证言能否相互印证。若出现供述前后不一致、供述与证言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采取 “就低不就高” 的原则认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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