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 “以营利为目的”。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以营利为目的”:
  1. 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2.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 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 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是目的犯,办案中要紧扣犯罪嫌疑人的营利模式来认定犯罪目的,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整体来考量,而不能割裂地、片面地看待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营利。

案例 1:周某等 7 人侵犯著作权案(“思路网” 案)

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投放广告是在思路网展示页面投放,展示页面上都是合法内容,指控侵权的范围是 HDstar 论坛,但该论坛上并没有广告投放,因此不能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检察机关认为,HDstar 论坛上虽未投放任何广告,但必须通过思路门户网站才能进入该论坛,两者是外站和内站的关系;且外网思路门户网站上有大量商业广告,并有广告投放合同书证予以证明,同时 HDstar 论坛需要付费购买邀请码和支付会员费才能分享论坛上的种子资源。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例 2:上海棠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萝卜家园” 案)

辩方提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免费提供网络下载及发放刻录光盘,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本案中侵权软件链接的网站能通过提高点击量和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犯罪单位的营业收入有三个来源,分别是搜索引擎分流业务分成、信息服务费和广告费,三种收入的结算标准都与网站浏览量相关联。虽免费提供侵权软件,但修改软件设置将 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与其公司 2345 网站捆绑处理,用户一旦安装该软件,上网时浏览器就自动跳转至 2345 网站主页,提高了该网站的浏览量,也相应增加了公司收入。因此,该行为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应当认定 “以营利为目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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