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实践中,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负有双重职责:
- 一方面,接受委派的人员是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 另一方面,接受委派的人员要代表原委派的国有公司、企业,对国有控股或者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理解 “委派” 的含义。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委任、派遣,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只要是接受国有公司、企业的委派,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到国有控股、参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就可以 “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因此,在证据审查时尤其需要注意在案证据中是否提取了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记录、任职文件、批准函等书证。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行为人必须是代表国有公司、企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才具有受委派的实质内容。虽然在形式上行为人的职务可能是出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依照公司章程选举,但只要实质上符合受委派从事公务的情形,就应 “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因此,还必须就行为人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履职情况进行取证,以证明行为人是否属于实质上受委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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