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海关税收征管秩序。《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海关对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征收关税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制度。
本罪犯罪对象是《刑法》第 151 条、第 152 条、第 347 条、第 350 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自由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并且依法应当予以征税的货物、物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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