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进出口环节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三个基本特征。
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违反海关对进出口(境)货物、物品实施监管和征税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隐瞒、隐藏、伪报、蒙混、绕关等方式、方法,躲避海关监督、管理和检查。如果只是违反海关法规,携带、运输、邮寄不符合规定的货物、物品,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不能以走私论处。
从行为方式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
- 通关走私,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欺骗性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通关走私最常见的有伪报或瞒报货物价格、数量、品名、贸易性质等。
- 绕关走私,即直接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绕关走私主要包括海上绕关走私和陆上绕关走私。
- 后续走私,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 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 水上走私,即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
此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也构成本罪。这里的 “一年内”,根据《走私案件解释》规定,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 “又走私” 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 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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