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案件侦诉判管辖的协调

侦诉判管辖的协调

由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管辖情形比较复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要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要发挥指控机关的主动性,做好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管辖协调工作。

  1. 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管辖的走私案件,与海关缉私局、海警局、法院建立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
  2. 对于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走私案件做好指定管辖工作。例如,对于依据审判管辖原则确定的管辖地未设海警机构的,根据 2020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 号)第 2 条规定,由有关海警局商同级检察院、法院指定管辖,减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出现的因管辖不明确或者管辖争议而导致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的问题,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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