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证据

主观方面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仍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上述货物、物品进出境。主要围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网络聊天记录、货物外包装、申报记录、费用支付情况等证据,重点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为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是否明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等。

禁限类货物走私中,有些货物国内正常交易是合法的,只是被禁止或限制出口,如原木木炭(绝对禁止出口)、制冷剂(限制出口)等。当行为人并不直接参与出口申报、通关环节时,其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对行为定性会产生重要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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