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缉私局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无论是否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1998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7 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 海警局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2020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 号)第 5 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上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规定,海警侦查的海上走私犯罪案件依据法院的审判管辖原则进行,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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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由海关缉私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998 年 12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7 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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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局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根据 2020 年 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警〔2020〕1 号)第 1 条规定,海警局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走私犯罪案件,其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即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海警局和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依法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96.html
之所以规定被告人登陆地的法院也可以管辖,是因为目前我国部分省域海界划分以及部分沿海省份的县域海界划分没有完成,即使确定了犯罪地所在的内水、领海海域,由于这些内水、领海海域未确定行政管辖而难以确定属地管辖的法院;此外,在一些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可能是内陆地区,在海上将其抓获后,由登陆地的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效率要求。
- 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三是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实施的走私犯罪案件,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四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的海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的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说明的是,后三种情形中规定的入境地,包括进入我国陆地边境、领海以及航空器降落在我国境内的地点。
- 地方公安机关侦查的走私犯罪案件,原则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以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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