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2025年3月15日 21:41:43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关注 12059文章 0粉丝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案指引评论32阅读模式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界限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有明确准入要求: 《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电信条例》第 53 条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因此,“伪基站” 设备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但需特别注意,若涉案 “伪基站” 设备被依法认定为 “专用间谍器材”,则会同时涉及非法经营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明显更重(属于 “重罪”),此种情况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16.html 点赞 https://www.fasuixing.com/13516.html 复制链接 复制链接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