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界限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有明确准入要求:
  • 《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 《电信条例》第 53 条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因此,“伪基站” 设备的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违反上述国家规定,扰乱了电信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但需特别注意,若涉案 “伪基站” 设备被依法认定为 “专用间谍器材”,则会同时涉及非法经营罪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明显更重(属于 “重罪”),此种情况下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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