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288 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当行为人同时满足两罪构成要件时,会出现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此时需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即根据两罪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选择量刑更重的罪名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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