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非法经营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341 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 客体要件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活动,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犯罪对象仅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的范围远较前者广泛。
  2. 客观行为不同后者的客观行为方式仅表现为收购、运输、出售三种形式,行为人实施其中任意一种,或同时实施两种、三种行为,均可构成该罪;而非法经营罪的客观行为则表现为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以及买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一系列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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