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201 条第 1 款规定,构成逃税罪需同时满足 “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和 “实际逃税数额” 两项标准,二者均需达到本条规定要求。
这一规定基于逃税罪的行为特点制定:
- 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 实际逃税数额,直接体现行为造成的客观社会危害程度。
- 同时规定比例和数额基数,能更科学、严谨地界定犯罪成立及处罚标准。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指行为人在确定的纳税期间内,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款的总额。
- “应纳税额”: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以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 按以下方式计算:
- 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以行为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
- 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内,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
- 纳税义务存续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
- 逃税行为跨越多个纳税年度时,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 201 条第 1 款规定标准,即构成逃税罪。
- 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需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2022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 52 条明确,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且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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