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的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

走私废物案件中的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

走私废物中夹杂普通应税货物等其他货物,或者走私其他货物时夹杂废物,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现象,这涉及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问题。

《走私案件意见》第 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该条针对如何处理概括故意与认识错误问题作出基本规定。前半部分是针对概括故意的情形,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认识模糊,实际对象没有超出其认识范围而在其认识之中。在此情形下,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该条规定后半部分是针对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0.html

根据刑法理论,对象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又可以分为具体的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0.html

  •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的对象与实际实施的对象虽然不一致,但具有相同属性,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对象认识错误,在此情形下不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具体到走私罪中,发生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可以按实际走私货物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本意走私限制进口类废物,但实际走私了禁止类废物,仍然应当按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 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主观上认识的对象与实际实施的对象具有不同属性,分别属于不同犯罪构成,在此情形不能直接根据实际对象认定犯罪,而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具体到走私罪中,虽然刑法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了 12 个具体走私罪名,但这些罪名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不同对象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重合。因此,应当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确定合适的罪名。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有走私废物的故意,但客观上却走私大量枪支散件。二者显然属于不同犯罪构成,但是走私废物罪与走私武器罪在侵害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管制上又是相通的,即废物与枪支都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因此,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更合适。

实践中属于概括故意还是认识错误,行为人是否发生认识错误,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200.html

  1. 可以结合行为人在全案中的角色、作用等进行分析。货主作为走私犯罪的直接驱动者和最大获利者,走私对象的不同直接影响其非法获利的多少,一般可以认定货主对实际走私对象明知。货源组织者因直接与供货商联系,同时也多是货主与供货商之间的纽带,在二者之间传递信息,一般情况下也对走私对象明知。运输、装卸人员的主观状态需结合货物种类、货物外包装、有无直接接触货物等方面综合判断。
  2. 可以结合走私方式、运输工具与货物、物品的匹配度来分析。一般而言,运输工具与货物的匹配度越高,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越明显,比如大宗货物往往使用大容积的运输工具,毒品则多采用人肉携带、行李夹藏、邮寄等方式。对于装载范围相对有限的运输工具,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更为明显,比如冻品运输有冷藏要求,一般可以认定使用冷藏船或者冷藏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的行为人有走私冻品的主观故意。反之,对于大宗货物中夹带少量毒品、枪支或者淫秽物品的情形,运输人员对于夹带货物的认识能力相对有限,对于此类小型违禁货物主观明知的判断应当有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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