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走私案件解释》第 21 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 “未经许可进口” 包括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的行为。但是,取得许可只是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的情形比较常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此类情形一般情况下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同时又偷逃应缴税额,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第一,进口方取得许可,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不按走私废物罪处理,如果偷逃应缴税额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第二,具有环评资质的实际收货人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原料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二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但需要准确把握 “环评资质”“实际收货人” 等概念。同时,鉴于借用许可证进口可作原料废物的情形,与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无许可证直接进口的行为相比,其社会危害性低得多,因此在走私废物数量认定上也应谨慎把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99.html
第一,关于取得 “环评资质”。取得 “环评资质”,是指通过环评、取得排污许可、具有废物加工和利用的资质,既包括进口时已经取得许可资质的,也包括进口过程中正在申请、进口后处理时取得许可资质。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形下取得县级环保部门的环评即可。同时具备以下情况的,属于具备 “环评资质”:一是在通过建设前环评的基础上,取得环保部门同意环保竣工验收的批复或验收报告;二是在环评允许的废物种类和数量范围内进行加工,并与其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用;三是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99.html
第二,关于 “实际收货人”。在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的贸易模式中,进口通关环节单证上的进口人、加工利用人以及对外付汇主体等,通常与许可证上进口单位、利用单位相一致,形式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然而这些单位又并非货物实际收货人。进口废物中的 “实际收货人” 是指国际贸易中实际进口的收货人,一般情况下 “实际收货人” 就是 “货主”。通常可以结合以下方面来判断:从货物来源看,实际收货人联系(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境外货源,确定采购货物规格、数量、价格;从贸易成本看,货款、进口环节税费、国内运输费用等本质上由实际收货人承担;从货物去向看,实际收货人对进口货物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力,并自行承担货物交易的风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99.html
第三,关于走私废物数量。在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物前后,实际收货人通常会与他人进一步达成进口废物的买卖协议。对此,在走私废物的数量认定上有必要区分处理:(1)进口方将废物直接销售给许可证上的加工利用单位,即废物进口后由许可证上加工利用单位第一手取得货物并加以利用或处置,其社会危害性很低,也基本符合废物许可证管理要求,这部分货物数量不计入犯罪数额。因此,如果所有货物都由加工利用单位直接使用,对实际进口人就不按走私废物罪处理。(2)对于除了由加工利用单位直接回收以外的其他废物,实际收货人(进口人)向其他人员 / 单位销售的,属于走私行为既遂后的处理问题,无论其他买家是否具备环评资质都应计入走私废物犯罪数额。当然,如果实际利用单位确实具有加工环保资质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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