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

从行为方式看,认定本罪要准确区分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都将进出口货物、物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为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是二者的共同特征,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则是区分走私行为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本标准。某一行为虽然违反海关法规,但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则不应认定为走私行为,更不属于走私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7.html

具体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中,行为人虽然违反规定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境,但如果确实不清楚其属于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且能够如实申报,没有采取绕关、藏匿、伪报等方式进出境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在唐某涉嫌走私案中,唐某非法收购 CITES 附录 Ⅱ 所列举的动物金带嚎凤蝶(标本)后,将其中 5 只标本如实向海关履行报关手续,得到海关查验放行并寄往国外。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唐某没有出口上述标本的许可证,但其向海关履行了符合海关要求的报关手续,并未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不构成走私。此外,在认定间接走私时,行为方式上需要重点把握收购人是否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如果并非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则不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7.html

在判断行为人是一般性违反海关法规,还是积极逃避海关监管时,可以结合不同行为人各自的职责、法律规定的申报义务人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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