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是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专用装备;“公安” 标志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除经特许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使用。这就决定了警用装备不能进行买卖,且不属于专卖、专营物品的范畴。因此,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三点:
- 犯罪客体不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警用装备的管理秩序;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 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是专营、专卖物品等。
-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有关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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