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犯商标类犯罪的区分
侵犯商标类犯罪,是指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行为。两类犯罪均发生在商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领域,因而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交叉。从构成要件角度分析,两类犯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均存在差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侵犯商标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前罪的犯罪对象是杂、假、次或者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后者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前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质次或者不合格的伪劣产品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贴标等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销售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实践中,两类犯罪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如何判断 “假货” 的刑法定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以假充真”,而侵犯商标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有 “假冒” 的内容。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应当从两罪客体的不同来分别界定两类犯罪中 “假货” 的含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因此,该罪中的 “以假充真” 是从产品质量角度而言的;至于涉案的商标是否假冒,则不是该罪评价的内容。侵犯商标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权人的权利,因此该罪中的 “假冒” 专指注册商标的假冒,至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则不是该罪评价的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但是,在很多案例中,两类犯罪经常会出现在同一起案件中。这类案件应择一重罪论处,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两罪的关系,涉及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系,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罪之间系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两罪之间系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原则,择一重罪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两者的界限在于产生竞合的原因不同。法条竞合的产生原因是由立法造成的,即在设立罪名和设置构成要件的环节中,两个罪名已经出现了竞合,且立法者也已经注意到了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在立法环节就出现竞合,是因为立法者对某类犯罪行为中的某个特殊环节、特殊领域设置了特殊的处理模式。典型的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是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立法者认为,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在刑法保护上不应置于同一平面。所以,1997 年刑法正式将金融领域的诈骗行为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设置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想象竞合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又称为观念竞合,这类竞合的产生是由具体的案件事实原因造成的。在立法设置罪名阶段,这类罪名之间并不存在竞合关系,构成要件之间也不存在重合。之所以会在罪名适用上竞合,是因为案情事实的介入,使多个构成要件上没有交叉关系的罪名在同一事实中同时符合。典型的具有想象竞合关系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法者在设置罪名时,前者侧重于评价产品质量,后者侧重于规制市场的准入资质管理秩序,因此,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本没有重合。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通常不具有特定的经营资质,这一具体的案情特点,才使两罪名发生联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同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商标类犯罪也是想象竞合的关系。不同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制产品质量的特点,侵犯商标类犯罪重在规制注册商标假冒的行为。因此,两类犯罪在立法上并没有产生竞合。只是在具体案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作案人员通常没有合法的注册商标授权,才导致两类犯罪产生竞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实践中,将低价酒冒充高价酒进行销售的案件,涉及是否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侵犯商标类犯罪,进而是否根据想象竞合原理来认定的问题。这类案件中,涉案行为构成侵犯商标类犯罪通常没有争议,但其是否符合 “以次充好” 中的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有不同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 “以次充好” 是指产品质量上的 “次” 与 “好”。在生活语境下,酒的等级、档次的高低可以价格的高低来衡量。但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定语境下,等级、档次等要素只能从质量的好坏来衡量,而不能简单以价格的高低判断。而在酒的制作工艺领域内,因缺乏统一衡量标准,很难去判断何种酒的制作工艺、质量指标更为优质。很多酒的价格之所以高于其他品牌的酒,并不是因为工艺、质量超过其他酒,而是其品牌本身的价值。因此,以不同品牌的低价酒冒充高价酒的案件一般以侵犯商标类犯罪予以认定。除非经鉴定、检验,涉案酒的质量指标、工艺确实明显不如其假冒品牌的酒,涉案的行为才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而依据想象竞合犯原理,选择相应的适用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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