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将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当成质量完全合格的商品进行销售,具有欺骗与假冒的性质;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财物。两者在实践中容易发生混淆。
在构成要件上,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否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客体。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重点关注是否具有产品的形式和基础。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销售的伪劣产品虽然在产品质量上存在问题,但毕竟具有产品的特征和基础,如在大米中掺入石、沙,将过期食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而诈骗罪则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虚构货物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6.html
实践中,一些 “半真半假” 的案件也可以通过上述标准区分两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6.html
作为加油站运输车的驾驶人员,甲在运输成品油前往加油站的过程中,利用经手和运输成品油的便利,擅自将油车中一半成品油装入其事先准备的油桶中,并与乙共谋,由乙运走后销售牟利。为掩盖上述事实、应对加油站查验,甲往油车中注水,使油车中注水汽油的数量与原先运输成品油的数量相等。加油站如数接收由甲运输的注水汽油后,将该汽油用于正常经营。后多名车主使用该注水汽油后,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6.html
本案中,甲利用运输成品油的便利,非法占有油车中半成品油的行为,应以相关财产犯罪予以认定,实践中已形成共识。但是,对于其将注水汽油提供给加油站的行为如何定性,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该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确实不知甲运输入站的汽油是 “半真半假” 的注水汽油,其对外正常经营,并不具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甲利用加油站不具有 “罪过” 的状态,明知注水汽油会用于对外经营,仍向加油站提供该汽油,属于间接正犯。其究竟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取决于如何评价注水汽油的性质。本案的注水汽油中,尚有 50%的合格成品油,具有汽油的基础和形式,因而属于伪劣产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6.html
至于如何确定产品基础和形式的临界点,涉及量变到质变的问题,很难划分客观标准,司法机关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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