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比较容易区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吸引他人参与传销,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并非为了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在集资诈骗中,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其次,本罪中一些参与较早、层级相对较高的人员可能没有损失,其参与传销的利益驱动是可以通过发展下线而获利,而在集资诈骗中多数参与人是被行为人高额返利的诱饵所欺骗,均遭受了经济损失;最后,本罪的核心特点在于金字塔式的层级发展模式,而在集资诈骗中则往往是行为人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网状发展模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1.html

但是特殊情况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借助已经构建的传销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突破了一般传销的 “计酬或者返利” 模式,出现了引诱参加者 “投资” 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诈骗利诱性特征,行为模式则由一般传销向集资诈骗转变。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3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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