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一般包括以下情形:①录音录像作品作者实施了著作权登记的,收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证明;②录音录像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应收集相关职务关系存在的书证;③录音录像作品属于受委托创作的,应收集委托合同、协议等;④其他能够证实录音录像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书证,例如著作权使用合同、遗嘱、判决书等。以上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权利归属。
(2)视听资料:①录音录像作品已经公开出版的,收集原版作品,例如原版唱片、影碟、磁带、录像带等;②录音录像作品没有正式出版,但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收集相应媒体平台上的录音录像内容和发表时间;③录音录像作品尚未公开发表,收集录音录像作品的底片、原片、录音清样等。以上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权利载体真实合法。
(3)权利人的证言:参考文字作品部分的指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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