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酌定不起诉证据的审查

酌定不起诉证据的审查

酌定不起诉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结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出版权、表演权、美术作品署名权以及相关技术措施等权利,造成著作权人损失。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情形一:主动中止侵权、赔偿谅解且损害较小

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后,主动中止侵权行为或者有效防止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被进一步侵害,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不大,事后主动积极赔偿著作权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本项所称 “中止侵权或有效防止权益进一步侵害”,包括召回、下架、销毁侵权作品、登报致歉、关闭侵权网站等行为,以及事前不知晓、事中知晓自己涉嫌侵权后主动中止犯罪的行为。
  • 审查重点:需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重点审查其供述和辩解、非法营利情况、对著作权人的损害、证人证言及事后赔偿情况,避免将中止行为与毁灭证据行为混淆。

情形二: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赔偿谅解

在侵犯著作权罪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仅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巨大损失,违法所得额未达巨大或情节未达特别严重,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本项所称 “次要或辅助作用”,包括为主犯提供网站维护、技术支持、资金结算、运输转移侵权复制品等帮助行为。
  • 审查重点: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社会认知、业务要求、对著作权人的损害及事后赔偿情况综合判断。

情形三:自首、配合挽回损失且赔偿谅解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后,已对著作权人造成较大损失且无法避免损失扩大,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本项所称 “配合挽回损失”,包括配合查清侵权复制品去向、查扣侵权复制品、提供非法经营数额依据、关闭侵权网站、上缴作案工具等行为。
  • 审查重点:重点审查犯罪后主动投案及供述情况,结合配合挽回损失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情形四:如实供述、有立功表现且赔偿谅解

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后,已对著作权人造成较大损失,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事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 本项所称 “立功表现”,除符合《刑法》第 68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外,积极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上下游犯罪行为,并配合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应着重考虑。
  • 审查背景:侵犯著作权犯罪链条复杂,犯罪嫌疑人可能仅为其中一个环节,需重点关注其对全链条犯罪的揭发作用。

情形五:单位犯罪中相关人员非故意侵权且积极补救

涉嫌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非故意未严格遵守制度进行合理性审查导致侵权,事后自动中止侵权或有效防止侵权结果发生,未造成损害或积极挽回损害,赔偿并取得谅解。
  • 本项所称 “自动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是指相关人员以单位名义采取召回、下架、销毁侵权作品、登报致歉、关闭侵权网站、消除影响等行为,并主动联系著作权人赔偿或取得谅解。
  • 审查核心:重点区分相关人员的主观心态(非故意),及事后补救措施的有效性。

共性审查要点

以上五项酌定不起诉情节,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着重审查:
  1.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
  2. 著作权人谅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3.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4. 事后补救措施的具体手段与效果;
  5.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是否符合 “犯罪情节轻微” 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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