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法定不起诉证据的审查

法定不起诉证据的审查

法定不起诉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情形。在审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中,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犯罪嫌疑人(单位)主体是否适格;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确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以及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等情况;
  3. 侵权作品的内容及用途方面,确定其是否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情况;
  4. 结合本指引对入罪标准、犯罪情节等部分内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5.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确定其最后一次侵权行为的终止时间,以认定其犯罪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符合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67 条之规定:
  • 如果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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