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陈某故意杀人案 —— 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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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杀人案

—— 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审查

案例信息

2023-02-1-177-016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7.12.28 / (2007)内刑初字第 51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故意杀人罪;杀害;施暴人;家庭暴力;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

对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来说,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是否存在及极其严重的程度,既是查明犯罪事实的要求,也是做到量刑适当的基础。在此类案件中,应当着重审查记录有施暴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派出所相关接(处)警记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组织的接待记录,家暴被害人的就诊记录,法医活体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同时,还需要结合施暴人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家庭内部成员或者亲属、邻居、朋友的证言,来认定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 1985 年与被害人付某某(女)结婚,因付某某性格孤僻、暴躁,且患有 “甲亢” 病,二人经常吵架,付某某经常打骂、虐待陈某。2007 年 6 月 1 日 22 时许,付某某又因琐事谩骂陈某。次日 3 时许,陈某因不堪忍受,产生杀妻之念,遂趁付某某熟睡之机,将裸皮电线系于付某某的左手腕和右脚踝关节后接通电源,致使付某某被电击死亡。后陈某将杀人事实电话告知付某某的亲属并请求原谅。当日 18 时许,陈某在亲属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 51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长期受妻子付某某的打骂而将付某某电击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害人付某某对被告人陈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一是付某某女儿的证言,证明付某某长期殴打其父陈某;二是付某某两位兄长的证言,证明付某某得了甲亢后,经常打骂和 “咬” 陈某;三是陈某弟弟的证言,证明付某某经常打骂陈某,十多年前就亲眼见付某某用斑竹条抽打跪在地上的陈某;四是付某某多位邻居的证言,证明付某某长期打骂陈某,经常见陈某身上有伤痕;五是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长期受其妻付某某打骂,不堪忍受,精神压力很大;六是陈某伤情程度检验的物证鉴定书,证实陈某到案后身上被打之伤系轻微伤。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付某某长期对陈某实施家暴,其在案发起因上有明显过错。陈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5.html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 2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5.html

一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内刑初字第 51 号刑事判决(2007 年 1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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