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鲁某某、高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有利法律溯及既往” 原则指导下协调解决新旧保险法关于受益权丧失规定的差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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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高某某诉某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有利法律溯及既往” 原则指导下协调解决新旧保险法关于受益权丧失规定的差异问题

案例信息

2024-08-2-334-005、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12.10、(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 1868 号、一审

关键词

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金融、受益权丧失、有利法律溯及既往

裁判要旨

受益人之一杀害被保险人,其他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据 2002 年保险法无法受偿,但新保险法作出了不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确适用 “有利法律溯及既往” 规则指导案件裁判方向,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法律适用技术上,通过解释《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从而排除受益权的方法,排除作为杀害被继承人凶手的受益人资格,从而认定其他受益人系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获得被继承人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鲁某系原告鲁某某父亲、高某某之子,其在被告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投保黄金盔甲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2006 年 3 月 15 日,保险期限 1 年,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鲁某本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鲁某法定继承人。涉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3.1 条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已给付意外残疾对应的赔付比例予以扣除。
2006 年 8 月 16 日,投保人鲁某被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案件审理期间,吴某自认依法丧失继承权,主动放弃参与本案诉讼。
2011 年 7 月 27 日,原告鲁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同年 8 月 19 日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为:依据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鲁某身故前未订立遗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高某某、儿子鲁某某。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30 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某保险公司答辩:1. 案涉保险 2006 年 3 月投保成立,被保险人 2006 年 8 月死亡,本案应当适用 2002 年版《保险法》,依据该法规定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2. 保险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2 年 12 月 10 日作出(2012)黄浦民五 (商) 初字第 1868 号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鲁某某、高某某保险金 30 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6.html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共同受益人中一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仍需向其余合法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6.html

鲁某投保时未单独指定具体受益人,身故保险金依法作为鲁某遗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向法定继承人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本案被保险人鲁某在保险期间内遭妻子吴某杀害,吴某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法定情形丧失全部继承权;鲁某某、高某某作为鲁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案涉保险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6.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本案适用 2002 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6.html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五(商)初字第 1868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12 月 1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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