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222-013 / 刑事 / 诈骗罪 / 忠县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7)渝 0233 刑初 3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诈骗老年人;诈骗数额;其他严重情节;数额接近标准
- “数额接近” 的认定标准
普通诈骗案件中,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的认定,参照电信网络诈骗的相关规则,一般掌握在对应数额标准的80% 以上。
- “其他严重情节” 的认定条件
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且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66 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若诈骗总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 标准,且诈骗老年人的金额占总诈骗金额 50% 以上,即可整体评价为 “以诈骗老年人为主”,进而升格法定刑量刑。
- 量刑升格的例外考量
即便诈骗老年人的金额未单独达到 “数额接近” 标准,只要其占总诈骗金额比例较高,结合诈骗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仍可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 犯罪团伙架构与手段
2015 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权、叶某君邀约余某芳、李某斌等人,冒充商贸公司员工,在重庆忠县偏远村落流窜作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92.html
团伙以 “赠送产品 + 收取诚意金后返还” 的方式骗取村民信任,最终谎称 “金龙枕具有治疗疑难杂症功效”,诱骗村民交纳 400-500 元现金,得手后迅速逃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92.html
团伙分工明确:叶某君等人负责宣传诈骗,叶某权等人负责摆放产品、维持秩序,李某斌等人负责驾车接送、转移人员。
- 涉案数额与被害对象
- 叶某权、叶某君、余某芳参与作案 16 次,涉案金额 66900 元;李某斌参与 15 次,涉案金额 64650 元;骆某、冉某香参与次数及金额较少。
- 被害村民共 127 人,其中60 周岁以上老年人 94 人,被骗金额 49250 元,占总诈骗金额的74%,属于典型的 “以诈骗老年人为主”。
- 量刑情节与裁判结果
- 叶某权等人被抓获归案,冉某香主动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余某芳等四人主动退赃;部分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忠县人民法院认定叶某权、叶某君、余某芳、李某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结合主从犯、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对叶某权、叶某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余某芳等四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判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 **“其他严重情节” 的认定和量刑升格的合理性 ** 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符合 “数额接近” 的量化标准
结合当地诈骗罪 “数额巨大” 的标准,本案中叶某权、叶某君等人的诈骗数额(6 万余元)已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的 80% 以上,满足 “数额接近” 的前提条件。
- 满足 “以诈骗老年人为主” 的情节要件
本案被骗老年人人数和金额占比均高达 74%,远超 50% 的认定阈值,属于明确的 “以诈骗老年人为主” 的情形。且团伙专门针对偏远地区留守老人作案,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实施诈骗,手段迷惑性强、社会危害性大。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
尽管诈骗老年人的金额未单独达到 “数额接近” 标准,但结合其占比高、作案对象特殊、危害后果严重等情节,若仅以 “数额较大” 量刑,无法体现对老年群体的特殊保护,也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匹配。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具有 “其他严重情节”,升格法定刑并结合从宽情节综合裁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 条(共同犯罪)、第 26 条(主犯)、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自首与坦白)、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一审: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 0233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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