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2-010 / 刑事 / 诈骗罪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8.23 / (2016)鄂刑终 244 号 / 二审(生效)
刑事;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构事实;表见代理;个人占有;因果关系
-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两罪的关键界限在于涉案财物是否处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占有和控制之下:
- 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
诈骗罪的本质是 “骗”,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物,是该罪成立的关键因果链条。行为人是否具备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
- 职务身份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
即便行为人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犯罪,只要其核心手段是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职务身份仅作为辅助欺骗的工具,服务于 “骗” 这一核心行为的,仍应认定为诈骗罪。
- 主体身份与犯罪预谋
被告人杨某系武汉某公司项目售楼部销售经理,明知公司未决定对外销售项目二期商铺,仍意图虚构业务骗取他人财物。
- 诈骗行为实施
- 2013 年至 2015 年,杨某对 9 名咨询者虚构二期商铺即将发售的事实,谎称可协助购房,要求被害人将购房款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 利用保管的购房合同、销售专用章、副总经理印章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还存在商铺重复售卖的行为;
- 骗取资金共计 1011 万元,主要用于澳门赌博和个人消费;
- 为掩盖罪行,杨某在公司决定商铺招租后,虚构 “返租商铺” 事实,伪造公司公章签订租赁合同,向部分被害人支付租金 284152 元,对其余被害人承诺租金折抵房款。
截至案发,杨某实际骗取金额为9825848 元。
- 量刑情节与审理结果
- 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退还赃款 805902.93 元。
- 一审法院(武汉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判令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
- 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北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区分、表见代理的抗辩否定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表见代理的民事认定不影响刑事定性
杨某虽使用公司真实合同文本、印章签订购房合同,但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履行公司业务,而是骗取被害人财物供个人挥霍,与民事法律中 “为促成合法交易” 的表见代理具有本质区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80.html
表见代理解决的是民事合同效力及责任归属问题,而刑事罪名的认定需聚焦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手段,二者互不干扰。
- 涉案财物未进入单位管控,排除职务侵占罪定性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 “本单位财物”,要求财物已处于单位的占有、控制之下。本案中,杨某明确要求被害人将购房款转入个人账户,涉案资金从未进入公司账户,不属于公司管控的财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880.html
杨某占有财物的手段是 “虚构商铺销售事实” 的欺骗行为,而非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第 271 条(职务侵占罪)
-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 01 刑初 14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5 月 17 日)
-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刑终 244 号刑事裁定(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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