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单方欺诈型” 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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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 ——“单方欺诈型” 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则

一、案例信息

2023-05-1-222-008 / 刑事 / 诈骗罪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09 / (2016)浙 11 刑终 69 号 / 二审(生效)

二、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三角诈骗;从旧兼从轻;刑法修正案(九)

三、裁判要旨

  1. “单方欺诈型” 虚假诉讼的定性 —— 三角诈骗的认定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属于三角诈骗的范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受骗人为人民法院,其在受蒙蔽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判,行使了财产处分权;
    • 被害人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其因法院的错误裁判遭受财产损失;
    • 受骗人与被害人主体分离,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2.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规则 —— 从旧兼从轻

    若 “单方欺诈型” 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且在该修正案施行之日尚未处理的,应当适用修正前《刑法》 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适用修正后新增的虚假诉讼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借款与借条篡改的背景事实

    2013 年 4 月,被害人徐某亮因贷款到期,向被告人朱某春、李某乐借款 200 万元,出具无出借人、无利息的借条,并由方某斌等三人提供担保。徐某亮按约归还全部借款后,朱某春以徐某亮另有担保债务未还为由,拒绝归还借条,仅交付复印件。随后,朱某春擅自将借条上三名担保人的身份篡改为共同借款人

  2. 虚假诉讼的实施过程
    • 朱某春指使李某乐在借条上补填出借人 “李某乐” 和月利率 “2%”,并以李某乐为原告,撰写民事起诉状,将徐某亮及三名原担保人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200 万元及利息 40 万元;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受蒙蔽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方归还本息;原担保人方某斌、季某云上诉后,与李某乐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二人各支付 10 万元,剩余债务与其无关,后撤回上诉。
  3. 案件审理与判决结果
    • 一审法院(莲都区法院)认定朱某春、李某乐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 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丽水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李某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定性刑法时间效力两大核心争议点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1. “单方欺诈型” 虚假诉讼构成诈骗罪(三角诈骗)
    • 朱某春、李某乐在借款已全额归还的情况下,篡改借条内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 客观上,二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法院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裁判,进而处分了民事被告的财产;
    • 本案中,受骗人为法院(财产处分人),被害人为民事被告(财产损失人),二者主体分离,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刑法时间效力的适用 —— 优先适用修正前刑法
    • 本案虚假诉讼行为发生在 2013-2014 年,而《刑法修正案(九)》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施行,属于 “行为时法无规定、裁判时法有规定” 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
    • 一审法院适用虚假诉讼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诈骗罪。
  3. 犯罪形态的认定 —— 诈骗未遂

    朱某春、李某乐的虚假诉讼行为虽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但在被害方履行和解协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二人未实际取得全部涉案财物,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诈骗未遂,量刑时可结合情节酌情考量。

五、关联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 条(犯罪未遂)、第 25 条第 1 款(共同犯罪)、第 26 条第 1 款、第 4 款(主犯)、第 27 条(从犯)、第 67 条第 3 款(坦白)、第 72 条第 1 款、第 3 款(缓刑适用条件)、第 73 条第 2 款、第 3 款(缓刑考验期限)、第 266 条(诈骗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第 2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36 条第 1 款第 2 项(二审改判情形)
  •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刑初字第 878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3 月 2 日)
  • 二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11 刑终 69 号刑事判决(2016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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