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冯某某诈骗案-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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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诈骗案

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认定

案例信息

案号:2023-04-1-222-006案由:刑事 / 诈骗罪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2 年 12 月 27 日二审案号:(2022)苏 04 刑终 210 号

关键词

刑事;诈骗罪;虚拟货币;财产属性;数额认定

裁判要旨

  1. 虚拟货币的刑法财产属性

    虚拟货币虽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能够为当事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2. 虚拟货币诈骗的数额认定规则

    在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中,诈骗数额可依据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或对价来认定,即按照被害人购买虚拟货币实际支出的资金数额,确定其遭受的财产损失。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至 2 月底,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代某东、刘某、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重庆市綦江区綦齿七村租赁房屋作为窝点,通过向他人发送 “木马” 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电脑内的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犯罪。
2022 年 2 月中旬,代某东在侵入居住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被害人周某平的电脑后,发现周某平通过 Skype 账号与他人进行泰达币交易的聊天记录。随后,代某东伙同冯某某等人冒充周某平的 Skype 好友,组建 Skype 群聊,并由冯某某远程操控周某平的 Skype 账号加入该群聊。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 月 21 日期间,代某东等人以 “要与周某平交易泰达币” 为幌子,在群聊中实施诈骗,骗得周某平此前以人民币 2763047 元购买的泰达币 438206.00784 个。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22)苏 0412 刑初 865 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责令被告人冯某某与代某东共同退还周某平人民币 2763047 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2)苏 04 刑终 210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以及诈骗数额如何认定,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评判:
  1. 关于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

    虽然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使用,但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交易兑换为法定货币,能够为持有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具备刑法意义上财产的核心特征,应当认定其具有财产属性,属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2.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标准

    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强波动性,若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认定数额,可能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平购买涉案泰达币实际支付了人民币 2763047 元,该金额是被害人遭受的确定财产损失。因此,法院以被害人取得虚拟货币的实际成本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于法有据。

综上,冯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第 64 条
  2. 一审文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 0412 刑初 865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11 月 15 日)
  3. 二审文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 04 刑终 210 号刑事裁定(2022 年 12 月 27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4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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