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邢某、郭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保险案件中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承担中的运用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4248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邢某、郭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保险案件中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承担中的运用

案例信息

2023-08-2-334-005、民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12.13、(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193 号、二审

关键词

民事、人身保险合同、损失原因、近因原则、疾病、意外

裁判要旨

保险案件中,损失原因的确定对于决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至关重要。当一个损失结果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则应当按近因原则来确定引起损失决定性和有效性的具体原因。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邢某、郭某诉称,二人为被保险人郭某某的妻子、儿子,系郭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10 年 12 月,某仓储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含郭某某在内的 22 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身故、残疾,身故保险金 20 万元。2011 年 1 月 6 日,被保险人郭某某在工地现场意外倒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勘查。后投保单位代原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原告诉请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 1531.60 元、身故保险金 20 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郭某某系高血压病三级引发脑出血死亡,属于疾病范畴,不在涉案意外险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0 年 12 月 9 日,某仓储公司为 22 名员工(含郭某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保险自 2010 年 12 月 10 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 12 个月。主险保障意外伤害身故、残疾,22 人总保额 440 万元;附加意外医疗险保障意外门急诊、住院医疗,总保额 88 万元;附加住院津贴险总保额 158400 元。

郭某某系工地勤杂工,负责工具收纳整理。2011 年 1 月 6 日 7 时 20 分许,郭某某取放工具时突然倒地,当日 13 时 30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产生医疗费 1531.60 元。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基础诱因为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报案,保险公司 2011 年 1 月 17 日到工地调查取证;2011 年 1 月 18 日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死亡视同工伤;2011 年 1 月 19 日遗体火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郭某某父母早已过世,邢某、郭某作为配偶、子女,系案涉保险法定受益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案涉保险条款约定:
  1. 团体意外险第五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保险人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第六条免责条款:疾病、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3. 第二十五条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4. 附加医疗险约定: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医疗费补偿的,保险公司仅赔付剩余合理医疗费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1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11)闵民四(商)初字第 135 号一审判决: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付邢某、郭某保险金 20 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核心观点分两项争议焦点论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一、身故保险金应当赔付,适用近因原则认定举证不利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保险赔付与否核心在于风险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情形适用近因原则,区分决定性、有效致损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条款将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但疾病与意外可互相诱发:若除外疾病仅为基础条件,意外事故是直接近因,保险人仍需担责;仅当疾病是直接、决定性致死原因时才可免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高血压属于慢性基础病,单独不会即刻致死,必须借助外力、劳累、刺激等诱因才会急性发作。死亡证明仅载明病理结果脑出血、基础病高血压,未区分是脑出血倒地,还是倒地刺激诱发脑出血,两种情形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遗体火化前未进行尸检,保险公司自报案至火化全程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解剖申请,导致真实直接致死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主张系基础疾病直接致死、符合免责事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拒赔抗辩不予采信。

二、医疗费不予支持

附加医疗险明确约定,医疗费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仅赔付差额部分。本案郭某某死亡已认定工伤,依法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赔付。

综上,原告作为法定受益人主张 20 万元身故保险金符合法律与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医疗费诉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四(商)初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9 月 22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193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12 月 13 日)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