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郭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保险案件中近因原则在保险责任承担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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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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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工地勤杂工,负责工具收纳整理。2011 年 1 月 6 日 7 时 20 分许,郭某某取放工具时突然倒地,当日 13 时 30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产生医疗费 1531.60 元。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直接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基础诱因为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事故发生后投保单位报案,保险公司 2011 年 1 月 17 日到工地调查取证;2011 年 1 月 18 日人社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死亡视同工伤;2011 年 1 月 19 日遗体火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郭某某父母早已过世,邢某、郭某作为配偶、子女,系案涉保险法定受益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 团体意外险第五条: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180 日内因该意外身故,保险人按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第六条免责条款:疾病、猝死属于免责情形;
- 第二十五条释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 附加医疗险约定: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医疗费补偿的,保险公司仅赔付剩余合理医疗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裁判理由
一、身故保险金应当赔付,适用近因原则认定举证不利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保险赔付与否核心在于风险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情形适用近因原则,区分决定性、有效致损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条款将疾病列为除外责任,但疾病与意外可互相诱发:若除外疾病仅为基础条件,意外事故是直接近因,保险人仍需担责;仅当疾病是直接、决定性致死原因时才可免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高血压属于慢性基础病,单独不会即刻致死,必须借助外力、劳累、刺激等诱因才会急性发作。死亡证明仅载明病理结果脑出血、基础病高血压,未区分是脑出血倒地,还是倒地刺激诱发脑出血,两种情形法律后果完全不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5.html
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遗体火化前未进行尸检,保险公司自报案至火化全程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解剖申请,导致真实直接致死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主张系基础疾病直接致死、符合免责事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拒赔抗辩不予采信。
附加医疗险明确约定,医疗费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仅赔付差额部分。本案郭某某死亡已认定工伤,依法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赔付。
关联索引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四(商)初字第 134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9 月 22 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 193 号民事判决(2011 年 12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