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 猝死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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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2.3 条: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 180 日内直接、单独因该意外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2.4 条免责条款:包含酗酒斗殴、既有疾病急性发作等十余种免责情形;
- 6.1 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身体伤害事件。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裁判理由
一、案涉猝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范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保险条款未直接列明猝死属于承保或免责事项,区分赔付与否核心判断死亡是否为意外事故,或是免责条款约定 “既有疾病急性发作”。保险公司主张猝死全部由潜在疾病引发不能成立:医学定义中猝死仅指外表健康者突发非暴力死亡,诱因包含冷热刺激、过度疲劳、精神刺激、轻微外伤等非疾病外部因素,不能直接等同于疾病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本案无公安结论、病历证据证实吴某存在诱发猝死的基础疾病;家属拒绝解剖期间,保险公司始终未书面、口头提出尸检要求,无法固定死者内因致死证据,不能推定本次猝死由自身疾病造成,故吴某身故符合意外伤害构成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依据保险法及保险理赔规则,受益人仅需初步证实保险事故真实发生、损失客观存在。本案原告已提交完整病历、证人证言,完成证明死者无基础疾病、事故属于突发意外的初步举证。保险公司援引 “自身疾病急性发作” 免责条款拒赔,应当举证证实猝死由被保险人既往疾病引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事故发生直至遗体火化期间,保险公司具备申请尸检、固定死因证据的条件,却未提出解剖要求,事后以死因无法查清归责于家属,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无法完成免责事项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酒后泡温泉属于免责情形,但公安机关调查材料未认定吴某酗酒,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实死者大量饮酒、温泉事故系自身过错导致,无法触发合同免责条款。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本次死亡具备外来刺激、突发、非主观意愿特征,符合意外险赔付标准,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 130000 元身故保险金;律师费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4.html
关联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 674 号民事判决(2010 年 10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