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等诉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三者有权直接起诉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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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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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 年 6 月 3 日,某石料场作为被保险人为全体雇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标的为石料场对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事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员名单包含死者张某某。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 2014 年 6 月 4 日零时至 2015 年 6 月 3 日二十四时;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6666666 元,单人死亡责任限额 515100 元,保险公司按单人限额对投保名单内人员身故予以赔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保险条款免责部分约定:从业人员故意、犯罪、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无安全生产许可或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产生的损失;各类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有权核查石料场安全生产合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2014 年 6 月 23 日 20 时,石料场工人殷某甲、殷某乙违规爆破,飞石造成张某某、刘某某受伤,二人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14 年 7 月 10 日,经调查组调解,石料场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石料场合计赔偿 700000 元,已先行支付 200000 元,剩余 500000 元约定从保险理赔款中支付,理赔款超出 500000 元部分亦归家属所有。截至原告起诉,石料场未付清剩余赔偿款,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直接向死者家属赔付保险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另查明,石料场投保时营业执照经营有效期至 2014 年 5 月 21 日,2013、2014 年度均未完成年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裁判理由
- 案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险期内石料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雇员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在责任限额内赔付。
- 案涉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需对免责内容作出显著提示与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上对免责内容进行醒目提示,亦无法举证已向石料场逐条解释免责条款,仅依靠保单自带投保人声明不足以证明完成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 保险公司各项免责抗辩均不能成立:
① 生产安全事故大多由从业人员重大过失引发,若直接免除该类全部赔偿责任,实质不合理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核心义务,违背公平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② 保险公司承保审核阶段未要求石料场提交爆破单位、操作人员专项许可,事故理赔时额外增设资质举证要求,加重投保人负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③ 保险公司明知石料场营业执照到期、长期未年检,仍收取保费承保,事后再以无安全生产许可为由拒赔,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④ 合同对间接损失范围约定模糊,双方存在争议,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 第三者直接索赔的法定条件全部成就:事故调解协议已经固定石料场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及金额,赔偿责任明确;调解完成后长达六个月,石料场既未付清余款,也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怠于请求”,死者近亲属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主张对应保险金。
- 保单约定单人身故赔付限额 515100 元,原告诉请金额未超出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足额赔付;诉讼费由败诉方保险公司依法承担。
关联索引
一审: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 395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