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忠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从立法本意分析,如此规定,应是基于此种情况下的醉酒行为人对其醉酒状态本身应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且其醉酒后一般也只是控制能力下降而并非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同时在现实中又难以对行为人是否为规避刑事责任而故意借酒犯罪,以及醉酒犯罪者自我控制能力下降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准确认定,为防范犯罪分子借酒行凶以求宽免之企图及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严格性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换言之,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就可能会让极少数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意识地借此规避法律,在实施有预谋的犯罪之前大量饮酒,或者借酒实施犯罪行为。这对于预防事前有预谋的故意醉酒后犯罪,惩罚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但审判实践中,如果在量刑时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生理性醉酒(即相对于病理性醉酒而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下的犯罪行为一概而论,也必然会产生过于绝对的问题,容易产生量刑失衡。如对于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醉酒,以及陷入所谓 “共济失调期” 或 “昏睡期”(醉酒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醉酒状态下犯罪等情况,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与未醉酒的正常人还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其主观可责性相对较低,在量刑时亦应予以适当考虑,这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下午 16 时许,二人喝完两瓶白酒后,白某江又将房某忠带到自己家中喝酒。喝酒时白某江同房某忠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房某忠用白某江家的菜刀朝白某江头部、颈部连砍数刀,致白某江当场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宣判后,房某忠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如下:不核准并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 豫法刑二终字第 228 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房某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裁判理由
首先,房某忠与被害人白某江二人素不相识,相互之间没有积怨,不存在房某忠借酒对白某江进行报复,即在醉酒前存在犯罪预谋、故意醉酒后杀害白某江的可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64.html
其次,被害人白某江仅为找人陪饮而主动邀请并不相识的房某忠饮酒,二人共同将白某江带的两瓶白酒喝完,之后白某江又主动将房某忠带到自家继续饮酒,致使房某忠严重醉酒。白某江的积极邀请饮酒行为对于促成房某忠醉酒有一定责任,降低了房某忠对于自己醉酒原因的过错程度。本案属于典型的酒后激情杀人,二人在事前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争吵、厮打,而这一切如果在正常状态下可能是完全可以避免甚至根本不会发生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害人的行为引起的被告人醉酒是本案的主要诱因。
最后,虽然不能确认房某忠当时已醉到丧失意志的状态,但其作案后还穿着沾有大量血迹的衣服在街上乱转,可见其辨认、控制能力已经明显下降;这种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而杀人,与头脑清醒状态下的预谋杀人以及激情杀人行为相比,房某忠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
此外,对于醉酒人的控制能力与一般人正常状态下具有不同,这一点有社会共识,酒后故意杀人与正常状态下预谋杀人、激情杀人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具有差别,公众一般对正常状态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具有较为一致的评价倾向,而对不判处醉酒后杀人死刑存在一定的理解和接受心理。
综上,不核准房某忠死刑,无论从法律效果还是社会效果方面考察,均是适当的,符合我国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
关联索引
一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刑初字第 19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7 年 6 月 19 日)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二终字第 228 号刑事裁定(2007 年 12 月 19 日)


